《反有组织犯罪法》 六大要点一起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节,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二条)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第二条)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条)

  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对参与黑恶犯罪人员采取与普通犯罪人员不同的措施。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这个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决定对嫌疑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第二十二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嫌疑犯、被告人,能采用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第三十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需减刑、假释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对涉黑恶犯罪财产全面调查、冻结、追缴、没收。加强反洗钱力度,对涉黑恶犯罪中涉嫌洗钱活动的,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将合力打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对于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三、四十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

  对黑恶犯罪人员依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保护人身安全。

  有组织犯罪的嫌疑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的方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第十一条)

  发展还没成年的人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教唆、诱骗还没成年的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