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拍卖制度的困境与立法及司法实践建议

  近日,两架市场主流公务机在成都市中院进行司法拍卖,以其高昂的拍卖价值、低廉的拍卖价格引发了业界讨论。但是,这两架飞机却最终以无人应拍而告终,这在行业内掀起了一波对于飞机法拍难度的热议。

  其实,纵观我国司法拍卖领域里房产、探矿权、船舶等高价值、大宗资产的司法拍卖现状,显而易见,司法拍卖制度(尤其是对于大宗资产的拍卖)存在固有的问题和困境。这包括:评估成本高、评估时限长、腾退难、维护费高等等。我们作为深耕于航空领域的团队,在本文中结合法拍航空器的现状,延伸讨论现行的司法拍卖制度中的主要困境和痛点,以期抛砖引玉,与诸位读者、同仁共同思考、探讨。

  从成本方面出发,标的资产需要日常维护从而花费经济成本,是作为被执行标的的航空器资产、房产、探矿权、船舶等共同存在的问题。

  论及飞机司法拍卖的难度,近期对于航空器法拍现状的讨论关注到,标的民用航空器在拍卖的各个流程中,其正常使用不仅应符合航空当局的技术保障、适航许可等强制规范要求,还需要日常的维护和花费。从程序角度,航空器的权属转让需满足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尤其对于缺乏相关经验的新手买家而言,可谓程序繁杂;从维护成本角度,对拍卖标的航空器所进行的适航维护、持续性保险覆盖、安全妥当存放等工作均需付出较为高昂的时间及经济成本,这也经常使潜在买家望而却步。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拍卖领域中,以上两大问题似乎并不是航空器拍卖领域所独具的。

  从程序角度来看,包含房屋、船舶、探矿权在内的高值不动产、动产在司法变卖程序中都遭遇着繁杂的手续和实务中甚多的阻滞。例如,房屋拍卖领域就一直面临房屋原占有人不配合腾退的问题。具体而言,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存在,在房屋出租在前、房屋抵押在后的情况下,拍卖成交后原租赁合同仍可继续有效。实践中,常有原房主故意续签租赁合同至较长期限。如果拍下该等受租赁合同约束的法拍房,若承租人不配合腾退房屋,则购买者没办法实现对于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以腾退难度较大为由,甚至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致使竞买人不敢竞买,不仅导致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苦于房屋拍卖的以上痼疾,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第十条强调“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以吸引更加多市场主体参与竞拍,禁止以上阻碍房屋司法拍卖的行为。这也是司法层面对于促进房屋拍卖顺顺利利地进行作出的有力改革。

  在探矿权司法拍卖领域,各参与方遭遇的难题也不小。2020年2月3日10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上对赤峰堃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矿采矿权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格为一亿元,吸引了5000多人次围观。但至次日10时,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1年4月13日10时,该金矿采矿权再次被拍卖,起拍价格降为8440万元,但最终仍以流拍告终[1]——看似诱人的金矿采矿权,为何也会屡屡流拍呢?首先,出于对被执行人资产最大化的考量,法院对金矿采取“活封”[2]的方式来进行查封,被执行人仍能够继续投入资金让金矿保持生产、恢复偿还能力。所以,在金矿采矿权拍卖之时,采矿权所有权仍未变动,被执行人还拥有、管理、开采着矿藏。其次,国家对购买采矿权资质的授予也有严格限制,营业范围中不含金属矿的企业没办法参与金矿采矿权的竞拍,更遑论没办法取得采矿权资质的自然人主体。在符合购买资质的竞买人拍下标的物之后,执行法院则会向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函和裁定书,协助过户手续,采矿权方能由竞买人获得。再次,针对每种自然资源的查封与权属转让,执行法官需要做不同的工作、与不同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沟通、协调,执行程序也会占用较长时间。故而执行法官在执行采矿权拍卖过程中,也将面对“查封难”。

  无独有偶,船舶司法拍卖领域更是遭遇着固有法律层面的阻碍,即船舶拍卖公告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可以少于30日”,也即船舶的司法拍卖必须等待公告期满30日后才能进行。不一样的种类的船舶扣押、拍卖成本及风险不同,由于商船因其跨地域、国度航行的特性,船舶所负的债务一般发生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商船的价值较大,竞买人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筹措,故而30日的公告期限对于大船、商船而言较为合理。然而在实践中,拍卖船舶中还有小船、渔船、外轮与内轮等。小型船舶债务产生集中,并且价值较小,竞买人所需资金筹措时间比较短,若将小型船舶的拍卖公告期也定为30天,就会阻碍拍卖的进行。

  任何种类的大宗资产评估值的确定都要考虑折旧、实际使用年数的限制等等,评估值通常都并不一定和市场价相同。至于评估成本高、时限长,也是各种大宗资产拍卖过程中的共同痛点。

  近期对于航空器法拍现状的讨论分析到,飞机在快速折旧过程中会较大幅度贬值,使出让方没有办法获得一个令人满意的评估价格,故而导致不能顺顺利利地进行拍卖。事实上,评估是所有大宗资产司法拍卖中广为讨论和研究的话题。

  一般而言,确定财产参考价大多是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评估所需时限长且费用较高,需从拍卖价款扣除;同时,真实的操作中也或会存在评估公司为了获取最大利益,恶意提高评估价格的情形。

  自然资源司法拍卖领域,尤其同样面临着评估难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定自然资源的处置参考价,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或委托评估等方式。效率最高的是当事人议价,适用最多的是委托评估方式,即委托专业评估公司对标的物进行估值并出具估价报告。但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配合度较低常致使评估资料收集困难,导致评估公司难以评估。

  笔者认为,影响航空器司法拍卖的另一重障碍则属于网络拍卖本身固有的弊端,但并非不可解决。

  在阻碍网络司法拍卖的因素中,最显著的一个因素就是网络司法拍卖知晓率还比较低。有人并不知道司法拍卖可以在网络进行,也有的人觉得竞买要缴纳佣金、或者存在暗箱操作,特别是对飞机、船舶、房屋等大宗拍卖存在很大质疑。同时,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咨询答疑又缺乏公信力,有竞买意向的人纷纷致电法院进行咨询,极大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因此,为了更好的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信力,提供网络司法拍卖服务的平台、法院、辅助机构,都要精诚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纠正竞买人的错误认知。

  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是执行权社会化运行的产物,承担了本应由法院直接行使的部分司法拍卖权。法院与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之间是公权力委托关系,法院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从事拍卖辅助工作的协议是公法契约,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依据法院的委托行使执行权,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院承担。基于分担执行工作量与防止司法腐败的现实考量,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来完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原则,故而应当将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与委托拍卖区分开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责任。同时,应坚持“严格准入条件”“规范选定程序”“重视过程监管”“强化事后惩罚”等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定和监管制度[3]。

  操作难、成本大、评估难、配套制度欠完善是航空器拍卖和房屋拍卖、船舶拍卖、探矿权拍卖所共有的难点,同样也是我国司法拍卖领域中固有的痛点。

  畏惧无益,唯一有用的是提出完善司法拍卖制度的路径,在推动法拍机制改革的同时,业内各方进一步协作探索,促成各项配套措施的建立。

  我国目前关于司法拍卖制度的正式立法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两条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财产;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执行财产。此外便是最高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然而却失于法律上的约束力位阶低,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得并不统一,且易生歧见。[4]司法拍卖是国家强制执行权中的重要内容,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拍卖活动,其必然的联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因此,我们呼吁修订《拍卖法》,就司法拍卖专章规定,并同步修订《民事诉讼法》,以解决司法拍卖实践中所遇到的阻碍及困难。

  扩大网拍影响力和受众面,使得宣传面不仅局限于目前的报纸和网络宣传,可以向当地社会机构(如房产中介等)推送有关信息和签订相关协助拍卖协议,让更多的人参与竞拍。进一步规范完善司法拍卖公告及标的物信息,对财产权属、占有情况、权利负担、瑕疵等情况全面披露,保障买受人的知情权。同时对后续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强制腾退、交房入住、入住后人身安全保障等出台具体细则,让竞拍人无后顾之忧。[5]

  建议法院与民航局、不动产登记、税务、车辆管理等部门合作,对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成功的买受人,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和税费缴纳手续方面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提升办事效率。

  我们注意到,以“通用航空”为关键字搜索,显示裁判文书数量为4926个。同时,诉讼案件广东遥遥领先,北京紧随其后,中层大多分布在在四川、河南、江苏、上海等地;结合从“企查查”查询到的通用航空公司地区分布,能够准确的看出,诉讼多发区与公司集中区基本一致。再从文书的形成时间和数量分布看,已有的裁判文书,也呈现着逐年递增趋势。

  随着国内航空业、航空金融、租赁行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尤其是疫情对于整个航空业的影响不断加深,涉及航空业、航空器相关的诉讼、执行案件也将与日俱增。客户对于航空业的法律服务的要求较以前相比更加全面化、专业化。这一点,作为兼具航空领域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诉讼、执行经验的团队感受尤为强烈。近年来,我们不断深耕于航空金融、租赁领域,除传统非诉业务外,也为客户提供航空领域所涉的争议解决专业法律服务。我们期望,凭借在航空领域细分的专业相关知识、扎实的法律功底,以及非诉、诉讼领域全方位的实践积累,可以为我国航空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多专业的支持和服务。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2]“死封”和“活封”是民间通俗的说法。死封一般是指将该财产贴上封条或者直接扣押,使得该物不得在进行使用、转移等等。如将车辆直接扣押,不准使用。活封是指,虽然该财物已被法院查封,但应能实际使用,或者法院不能直接使其使用价值暂时冻结,只是限制转移等作用。

  [3]《网拍外包,还须“盯”紧点》,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黄海磊,网址:,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7月22日15时03分。

  [4]汤维建《论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及其完善》,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第253页。

  [5]《网络司法拍卖的困境与出路》,来源:“保拍法服”公众号,网址:,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