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啦!如果你是法官这些案件你怎么判?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A.梁某搭乘戚某就应该负责其生命安全,因此梁某应该赔偿相关联的费用B.梁某无偿搭乘戚某,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点击下方图片查看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B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庭审过程中,陈某辩称,真实的情况为之前车库登记在纪某母亲名下,2004年陈某与纪某签订转让备忘录,约定7万元分两期给纪某,第一期3.5万元已支付,第二期3.5万元待办理转让产权证完毕时结付,双方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B.梁某无偿搭乘戚某,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胡某于2020年11月在高明区某公园附近与流浪狗嬉戏,跟随狗跑进某公司的废弃厂房,胡某不小心接触到带高压电的金属片,用手撑挡的瞬间被电晕倒地。后送院诊断,胡某双手因高压电击受伤而截肢,身体多处受伤。今年3月,胡某把该公司和佛山高明供电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假肢费用、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8.53万元。

  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辩称其对停用厂房是封闭管理,且已按规定申请电房变压器减容,胡某是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才引发触电事故,不应对事故负有责任,并对胡某触电原因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佛山高明供电局认为,其并非案涉线路设备的产权人或管理人,且已实际采取了减容措施,并且设置了“止步 高压危险”等标识。胡某亦对自身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提出了鉴定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损,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0年10月10日,黄某在参加公司舞蹈体验课后,被其宣传的“CCTV十年老牌”“包学会,包就业”等内容所吸引,遂签订《全能教练班报名协议》,培训费用18079元。付费后,黄某发现该公司宣传内容与培训实际不符,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A.公司的宣传和承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因此需全额退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纪某与陈某系同一小区的业主,纪某诉称自2004年起陈某长期停车占用其位于汕头市某小区某幢某号车库,并拒绝腾让。今年4月,纪某以陈某侵害其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立即腾退车库。

  庭审过程中,陈某辩称,真实的情况为之前车库登记在纪某母亲名下,2004年陈某与纪某签订转让备忘录,约定7万元分两期给纪某,第一期3.5万元已支付,第二期3.5万元待办理转让产权证完毕时结付,双方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

  庭审现场进行了质证,陈某提交了转让备忘录原件。该案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情况,择期宣判。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梁某诉称,今年2月因购买二手车进行银行转账时,由于选错收款人,向陈某转账了5万元。梁某多次向陈某追讨上述款项,后陈某转账返还了4万元,但一直未返还剩余的1万元。今年4月,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

  B.梁某已有相关证据证实陈某获取的5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因此陈某应该返还1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能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隐私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状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有效期最长七十年,如接着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明显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方法“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方法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明确了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根据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小两口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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