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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国务院印发《关于逐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文物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有关精神,积极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已经开展下放文物拍卖许可审批、简化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环节等工作的基础上,从解决制约文物拍卖持续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入手,通过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制定了《办法》,为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办法》出台,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市场责任和市场风险交给市场主体,政府不再“越俎代庖”,干预微观经营,把主要精力放在建立和维护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二是给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内生活力,推动文物拍卖活跃有序发展;三是加强规范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执法,确保文物安全。
《办法》在《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框架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对《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
《办法》制定主要有这样一些原则:一是跟随上位法修订,将近年来《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内容列入《办法》条文中并加以细化;二是与时俱进、解决新近出现的问题,比如联合拍卖和异地拍卖的管理、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三是降低经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比如对互联网文物拍卖的规定;四是更加专门化、精准化管理,比如减少了文物进出境的内容(2007年已出台文物进出境管理办法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一是明确了文物拍卖管理的范围、下放了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大幅简化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程序。
二是不再规定文物拍卖资质分类管理,不再区分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营业范围,文物拍卖公司能够全门类拍卖文物。
三是适应“互联网+”的时代特征,不再对互联网文物拍卖资质进行专门审批,所有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均可从事互联网文物拍卖活动。
四是进一步明晰了不得拍卖的文物标的范围,确立了文物经营“负面清单”,明确了文物拍卖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文物保护。
《办法》出台以后,社会反响总体良好,请问国家文物局还将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推动文物拍卖市场向前发展?
《办法》出台后,产生了一些积极效果,比如可以拍卖(原来规定的)一类文物(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的企业增加了近两倍,从事互联网文物拍卖的公司数大幅度增长,许多企业深挖潜力,努力提高文物经营、文化传播和为公众服务的水平,得到了市场积极回应,2016年秋拍出现了回暖迹象。
我们深知,《办法》出台只是深化改革迈出的一步,有欣慰,也有遗憾,比如受上位法的限制,企业反映强烈的“5名专业技术人员”问题还没有全部有效解决,市场主体自负经营责任的制度设计还待进一步改善。从这一点上讲,改革没有止境。
国家文物局将遵照《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继续在降低文物经营门槛、简化标的审核程序、建立信用信息制度等方面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守法诚信企业做大做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行为,构建良好的文物拍卖市场秩序。同时,按照“供给+规范+引导”的工作思路,积极活跃市场、完善执法监督、规范鉴定行为、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营造守信自律、健康繁荣的文物收藏和流通环境,努力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文物收藏鉴赏服务。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加微信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