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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实物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权益类业务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公开披露和拍卖公告期间获得意向投资资格并交纳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的意向投资方。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具有拍卖资格,并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项目方应当在北金所受理信息公开披露申请前,与拍卖机构建立拍卖委托关系,并将委托合同提交北金所备案。
第六条 拍卖机构应根据项目方信息披露的相关联的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项目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投资方勘察,并配合查询相关情况。
第九条 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应到拍卖公告指定地点办理竞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需要注意的几点,并说明有无保留价。
第十二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实施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易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提交给北金所备案。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协议,并将交易协议提交给北金所备案。
第十八条 交易协议签订后,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的结算、信息记载等事项按照北金所的交易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 涉及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产生最高报价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最终买受人,北金所为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北金所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交易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金融实物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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