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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本级四个区土地出让地价评估项目招标公告_ub8优游客户端官网_ub8优游客户端官网登录下载

锦州市本级四个区土地出让地价评估项目招标公告

  锦州市本级四个区土地出让地价评估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我市土地出让评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为我市本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确定相关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为确保锦州市土地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地价评估服务,要求承办单位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由于全市土地市场统筹管理的需要,中标单位需按照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对评估宗地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评估报告。具体工作内容为:

  1、现场勘察:主要为宗地形状、通平程度等自身条件和地块所在区域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度等区域因素。

  3、出具评估报告:根据待估宗地现场勘查及周边数据的调查,出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并备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本项目每标段宗地数未知,采购人不做保证,采购人根据真实的情况委托评估,投标人需依据市场和自身能力据实投标,风险自担。

  2、投标人有固定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团队且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第十五条要求,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

  5、投标人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有关联的资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及有关数据应该保证真实准确。

  6、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机密,应予保密。

  实际发生额超过上限金额以上限金额为准,不超过上限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评估费用按《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6] 4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计算。

  付款方式:对当年完成工作进行核定、结算,次年报市财政局拨款,未做评估报告备案地块不核算评估费。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我市土地出让评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为我市本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确定相关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为确保锦州市土地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地价评估服务,要求承办单位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由于全市土地市场统筹管理的需要,中标单位需按照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对评估宗地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评估报告。具体工作内容为:

  1、现场勘察:主要为宗地形状、通平程度等自身条件和地块所在区域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度等区域因素。

  3、出具评估报告:根据待估宗地现场勘查及周边数据的调查,出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并备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本项目每标段宗地数未知,采购人不做保证,采购人根据真实的情况委托评估,投标人需依据市场和自身能力据实投标,风险自担。

  2、投标人有固定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团队且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第十五条要求,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

  5、投标人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有关联的资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及有关数据应该保证真实准确。

  6、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机密,应予保密。

  实际发生额超过上限金额以上限金额为准,不超过上限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评估费用按《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6] 4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计算。

  付款方式:对当年完成工作进行核定、结算,次年报市财政局拨款,未做评估报告备案地块不核算评估费。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我市土地出让评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为我市本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确定相关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为确保锦州市土地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地价评估服务,要求承办单位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由于全市土地市场统筹管理的需要,中标单位需按照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对评估宗地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评估报告。具体工作内容为:

  1、现场勘察:主要为宗地形状、通平程度等自身条件和地块所在区域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度等区域因素。

  3、出具评估报告:根据待估宗地现场勘查及周边数据的调查,出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并备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本项目每标段宗地数未知,采购人不做保证,采购人根据真实的情况委托评估,投标人需依据市场和自身能力据实投标,风险自担。

  2、投标人有固定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团队且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第十五条要求,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

  5、投标人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有关联的资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及有关数据应该保证真实准确。

  6、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机密,应予保密。

  实际发生额超过上限金额以上限金额为准,不超过上限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评估费用按《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6] 4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计算。

  付款方式:对当年完成工作进行核定、结算,次年报市财政局拨款,未做评估报告备案地块不核算评估费。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我市土地出让评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为我市本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确定相关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为确保锦州市土地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地价评估服务,要求承办单位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由于全市土地市场统筹管理的需要,中标单位需按照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对评估宗地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评估报告。具体工作内容为:

  1、现场勘察:主要为宗地形状、通平程度等自身条件和地块所在区域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度等区域因素。

  3、出具评估报告:根据待估宗地现场勘查及周边数据的调查,出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并备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本项目每标段宗地数未知,采购人不做保证,采购人根据真实的情况委托评估,投标人需依据市场和自身能力据实投标,风险自担。

  2、投标人有固定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团队且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第十五条要求,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

  5、投标人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有关联的资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及有关数据应该保证真实准确。

  6、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机密,应予保密。

  实际发生额超过上限金额以上限金额为准,不超过上限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评估费用按《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6] 4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计算。

  付款方式:对当年完成工作进行核定、结算,次年报市财政局拨款,未做评估报告备案地块不核算评估费。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脱贫攻坚单位享用此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依法注册成立并在“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备案的评估机构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逐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3年12月01日 08时00分至2023年12月08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觉得自身的权益受损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网上领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上传电子投标(报价)文件,务必保证与递交的电子备份文件一致,并确保电子备份文件能够正常读取,否则后果自负。

  3、评审过程中,如出现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内容做书面澄清或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等情况,则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执行。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