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一定要具有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各市州物价局可结合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监管,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诚信管理机制,对发现、查出的服务及收费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并报省物价局计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进行定期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湘价函〔2010〕156号以及湘价服〔2009〕36号文件中关于国土测绘服务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废止。

  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矿)产有形市场的土地(矿产)交易机构

  3、对提供交易的地(矿)产资料做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线、组织购买者对拟交易的地(矿)产进行实地踏勘,对地(矿)产权属资料核实(包括四至界线)和占地面积量算,涉及到分割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在法律上给予完善分割手续;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3、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100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

  4、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能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随房产一起抵押仅限于非住房抵押可按每宗200元收交易服务费。

  6、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相关标准减半收取。

  7、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2000元的工作费用。

  9、已实行网上招拍挂的机构,可根据网挂规则要求向意向竞买人按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收取网挂系统操作培训费(含配送数字证书USBKEY),不另收编制成本费。

  2、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分割测绘,能在室内通过计算坐标点完成制图的,按每坐标点不超过120元、出图入库费每宗地不超过312元收取测绘费;确需到室外测量的,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收取测绘费。

  2、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测绘,测绘费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获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收取。

  线性工程类,按公里分段累进计费:5.0及以下为5万元;5.0以上-10.0为6万元;10.0以上-20.0为8万元;20.0以上-30.0为10万元;30.0以上每递增1公里增加收费3000元;

  非线性工程类,按平方公里分段累进计费:0.04及以下为2万元;0.04以上-0.1为4万元;0.1以上-0.5为6万元;0.5以上-1.0为8万元;1.0以上-2.0为10万元,2.0以上每递增1平方公里增加收费4万元。

  2、二级评估按基本价格乘以1.2系数收费;一级评估按基本价格乘以1.4系数收费。

  依法成立,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独立执业,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仅限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家重要建设项目;在规划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危险性大—中等的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2、除此之外,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强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

  组织专家论证,召开规划评审;做调整规划报告,并组织听证;召开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完成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审查、数据汇总;建设用地报批的电子报盘;装订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组织有关人员报送资料到省、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追踪,及时补充及更新资料;督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上缴应缴的各项税费;协助沿线市县的建设用地发证工作。

  配合国土资源局发布《预征土地方案公告》,并对拟征地范围初步调查摸底,做好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发布“三公告”(征地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迁坟公告和强制腾地的资料准备和申报等相关工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有关人员入户丈量,对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组成和其补偿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并做好补偿资料的整理和核算;收集被拆迁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政策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参与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做好个人补偿费用“三榜公示”的具体工作,并照相存档;负责点对点拨付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资金;负责补偿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配合做好相关征地补偿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2、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包含房屋补偿费、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