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了《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1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信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330室,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一科(邮编:264200)。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按法定审批权限由市、区(市)两级出让机构分别负责,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的海域由市级出让机构负责。

  本办法所称出让机构,是指市、区(市)两级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取得下列海域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3.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无人继承、期满未申请续期、公益性用海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再次出让的海域。

  养殖项目中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转让、改扩建或者申请变更用途的项目,列入政府重点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码头的配套港池项目,海洋保护区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海域内的项目等申请海域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出让形式以挂牌方式为主。以满足特定开发目标为条件的或对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能够使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具体交易规则按《威海市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执行。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在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为海域使用权提供平台支撑、现场见证、场所提供、信息发布、档案管理、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八条出让机构应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开展海域价值评估等前期工作,并根据相关成果编制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2.出让海域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类型、使用年数的限制,以及以上内容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第十条出让机构应将拟出让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出让期限等内容在相关报纸、政务服务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可以少于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在公示期内向出让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出让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处理完毕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级出让机构组织制订,经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海域所在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文登区和荣成、乳山市审批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属地出让机构组织制订,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出让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出让工作。一年内未组织实施或者出让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出让机构应该依据已批准的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投标或竞买资格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四条出让机构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通过相关报纸、政务服务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2.出让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和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类型、使用年数的限制及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出让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通过原渠道发布变更或者澄清公告,公告期自变更或者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出让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出让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组织意向竞买(标)人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第十八条出让机构应当以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或挂牌的起始价(出让底价)和保证金金额。起始价(出让底价)不能低于按照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且不能低于海域评估价格。

  第十九条采用招标形式出让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出让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条出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确定后,出让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对出让机构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出让机构改变竞得结果,或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机构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按合同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海域出让价款。

  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机构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海域出让价款,出让机构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报纸、政务服务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成交价款确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入库,依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海域出让价款后,可持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宗海图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遇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高于成交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出让机构应当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做监督、指导,受理质疑举报和投诉,对不符合规范的出让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出让机构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报经审批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出让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获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获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任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10号)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任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第三十条: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除以下情形外,海洋行政主任部门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国防建设项目;(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四)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财综字〔2010〕94号)规定:公益性用海需要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的,原则上应由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予以出让;

  5、《关于逐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7〕108号)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能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和使用年数的限制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结合实际的需求,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体现海域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提升海域资源的价值,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海域使用权获取方式,逐步减少政府对海洋资源的直接配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方式配置海域资源,充分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快速发展,

  1、规范了海域招拍挂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出让范围,确定了出让方案的制定、批准程序。

  3、规定了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以及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流程,明确了海域使用面积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