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拍卖行业稳步发展,其价格发现、公平交易等作用进一步显现,已逐步成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拍卖行业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网络拍卖发展迅速,行业监管不到位,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促进拍卖行业适应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不断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坚持规范发展与鼓励创新并重,引导行业深入研究市场变化,理解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扩大高质量服务供给,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完善法律和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和手段,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为拍卖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拍卖行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效益增长转变,实现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推动拍卖行业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提升拍卖交易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推动拍卖行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三)规范拍卖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对拍假、假拍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进行治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力度,查处各类违法拍卖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不具备拍卖资质企业组织的各种名义竞拍等变相经营性活动,治理扰乱拍卖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倡导拍卖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四)完善对拍卖标的监管。对可能涉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标的,要逐步规范标的物公告内容和形式。研究发布不适合以拍卖形式交易的拍卖标的指引。督促企业履行好标的审查义务,建立、健全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标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擅卖禁止买卖或应经审批而未报批的标的的行为。

  (五)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拍卖业务许可的实施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年度核查报告,每年3月底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核查报告,并将核查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六)规范网络拍卖活动。加大《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GB/T 32674-2016)的宣贯力度,逐步的提升网络拍卖规范化水平。网络拍卖的程序与操作方法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拍卖规程》执行,切实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参与各方的权益。推动将拍卖网站经营情况纳入网络诚信评价体系。对网络拍卖活动建立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大众监督的综合监管模式,共同推动网络拍卖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依托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公示。建立拍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服务失信“黑名单”等制度,支持、引导第三方机构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逐步实施拍卖企业分类管理,将拍卖企业违规失信记录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拍卖企业开展农产品和机动车等新兴领域拍卖业务,充分发掘拍卖资源。引导拍卖企业学习国外成功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打造市场信誉度高、服务功能强、社会效益好的品牌企业。引导传统拍卖与新技术的融合,推动“拍卖+互联网”建设,进一步拓展拍卖行业发展的新空间,为更多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九)完善法律和法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及时总结拍卖监管,特别是网络拍卖监管的新问题、新情况,为《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修订做好深入调查研究工作,推动完善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统一的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拍卖市场秩序。

  (十)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及培训。利用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催报审核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准确性。完善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开展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和企业经营能力。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行规行约制定,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制定诚信守则。完善拍卖师考试及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企业分类指导和标准宣贯等工作。开展拍卖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积极与法院、公安、文化、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文物等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一同推动司法拍卖、公共资源拍卖、文物艺术品拍卖等方面工作,构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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