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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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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是一种引起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变更的行为,是对国有资产来管理的有效环节,是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资产处置管理,有助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减轻仓库存储上的压力、减少维持费用、降低财务风险、保全国有资产、促进结构调整,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但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形势下,任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缺乏统一的资产处置标准,导致许多单位无法可依,往往担心因处置不当而遭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责;处置不规范,会导致账实不符,“家底”不清;对资产处置收入缺乏监管,也容易引发资产管理的道德、廉政风险。
以下是某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简版,供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参考。
本文件规定了***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基础要求、处置方式及范围、审批权限、处置程序和收益归缴。
本文件适用于***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所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本文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等方式获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本文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2、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3、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应处置。
4、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
5、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作出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调拨;出售;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资产损失核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1、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同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2、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3、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 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公务用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房屋、土地和评价估计价格超过在一定数额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股权转让等资产处置,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整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原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对该单位国有资产做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报批(或备案)后进行处理:
1、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评估核准或备案后给予转让;
2、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其中,公务用车根据编制核定情况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清查登记后,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
(五)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拨、捐赠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公务用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后,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单位(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单位)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评估工作。其中,公务用车经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范评估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七)资产损失核销(除房产、地产、车辆外),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审核后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由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 资产处置单位应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别分类,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产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其中,公务用车可以采取公开拍卖、调拨、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3、涉及调拨、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本规范的资产处置流程。
4、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1)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对国有房地产拟公开转让、置换、移交等处置事项,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核,作出立项批复;
(2)取得立项批复后,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委托资产处置单位选择中介机构,对拟处置房地产进行评估,地方政府统一征收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3)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拟公开转让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资产处置单位选择拍卖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进场交易;
(5)拟置换、移交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方签订协议,涉及的补偿货币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归缴财政。
(1)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对拟处置的公务用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审核,作出处置批复;
(3)资产处置申报单位依据批复及车辆处置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处置收入缴交,并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1)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对拟公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产权,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核,作出立项批复;
(2)取得立项批复后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委托资产处置单位选择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股权、债权及其他产权进行审计和评估;
(3)审计评估后,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资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资产处置单位选择拍卖机构,对拟处置的股权、债权及其他产权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进行交易。
注: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同级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监管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将批准处置资产中涉及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及时运送至资产处置单位指定仓储点(涉及保密的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处置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机构,将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执行。
(1)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应将批准处置资产中涉及的报废家具类资产集中统一存放;
(2)资产处置单位派员到资产处置申报单位集中存放地现场清点,双方确认签字后将其封存。在资产处置前,拟处置资产的管护工作由资产处置申报单位负责;
(4)交易成功后,资产申报处置单位配合资产处置单位和买受人完成资产交割手续;交易未成功的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出具未能成交证明,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理。
(1)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将批准处置资产中涉及的其他资产,原则上及时运送至资产处置单位指定的仓储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3)资产评定估计后,资产处置单位选择拍卖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进场交易。
1、房地产、股权、债权等资产处置收益归缴由资产处置单位归集收益后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由原产权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上缴本级财政。
2、其他资产处置,由资产处置单位归集收益按照相关规定上交本级财政(各市、州可参照执行)。
11、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2017)
13、关于逐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2018)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