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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托付省财务厅国有财物办理组织担任指定公物拍卖组织的告诉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组织,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则应当托付拍卖的,由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则”的精力,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施揭露拍卖的告诉》(鲁政办发〔1993〕77号)关于公物拍卖组织由省财务厅担任监督和办理的规则,省政府确认,托付省财务厅国有财物办理组织担任指定公物拍卖组织。凡符合条件的拍卖组织,能够按程序向省财务厅国有财物办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指定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事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要托付由省财务厅国有财物办理组织指定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被指定的拍卖组织要严厉按《拍卖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展开公物拍卖事务,标准拍卖行为。省财务厅国有财物办理组织对拍卖组织从事的公物拍卖事务要加强监督和办理。对指定的公物拍卖组织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的,省财务厅国有财物办理组织有随时不指定的权力。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按规则托付、拍卖组织私行从事公物拍卖事务,以及在公物拍卖中违背法令和法规,不进行财物鉴定估量、不揭露拍卖、公物拍卖收入不上缴财务国有财物办理部门,而形成国有财物丢失的,要补偿相应的丢失,并按照法令来追查法令责任。